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春天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雁舜,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小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杨金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于2019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付还原告牛蛙货款22662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牛蛙,至2017年12月底,二被告结欠牛蛙款286625元,被告朱小勇立下《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从2018年2月份开始,每月10日付还原告25000元,直到付完欠款为止。然而,二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催讨,仅付还原告60000元,余款226625元至今拒不付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均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还款协议》、《2017年6月份牛蛙销售对帐单》、《2017年7月份牛蛙销售对单》、《2017年8月份牛蛙销售对帐单》等证据,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没有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朱小勇前向原告购买牛蛙,双方经核算后立下《还款协议》1份,约定:朱小勇结欠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牛蛙货款286625元,被告朱小勇自2018年2月份开始,每月的10日付还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25000元,直至付完为止。被告朱小勇及原告的负责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朱小勇仅付还货款60000元,余款226625元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9年2月25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朱小勇与被告杨金金于201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2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9月2日,被告杨金金分别对原告与被告朱小勇在2017年7-9月份的3份牛蛙销售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对账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朱小勇结欠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866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原告承认已收到被告朱小勇60000元的事实,属诉讼中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勇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朱小勇应于2018年12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现被告朱小勇没有依约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理由成立,可予支持,关于计算利息的标准,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被告朱小勇与被告杨金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金金在被告朱小勇与原告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对账金额,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金金应对被告朱小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小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6625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杨金金对被告朱小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260(其中受理费4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小勇、杨金金负担。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朱小勇、被告杨金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00元,向原告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公告费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