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瑞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高彦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瑞轩诉高彦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瑞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瑞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