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 被执行人宁河县丰台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县丰台镇李老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河县丰台镇李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宏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