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志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
原告:黄彩桂,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
被告:冯毅,男,****年**月**日出生,住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志远、黄彩桂诉被告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志远、黄彩桂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志远、黄彩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志远、黄彩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