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平度市北京路379号4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方德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方德尧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83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平度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600元,执行费35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7日、5月25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及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已经予以冻结并扣划(3584.49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及其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线下调查情况: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支部书记丁某进行调查,反映被执行人如今单身一人,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

5、鉴于被执行人的身体及家庭情况,本院在扣划其存款后,给其留下部分生活费用。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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