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辽宁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颜秀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恒翔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润海路XXX号伍冈花园综合楼101室(CNK)。
审理经过
原告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恒翔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次月5日以案件当事人相同、事实基本一致,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为由,申请将本案并入(2021)沪72民初866号案件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沪72民初866号案件系基于相同时期同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其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种类,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72民初86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焱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戬 书 记 员 蔡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