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忠,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 被告:韩志青,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军与被告韩芳、韩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郭建军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郭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