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农垦香坊串城阿里巴巴烧烤辉煌城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尚东辉煌城21号楼9号门市。
经营者:顾涤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伟,男,哈尔滨农垦香坊串城阿里巴巴烧烤辉煌城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北方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于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农垦香坊串城阿里巴巴烧烤辉煌城店(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孙学辉、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伟、被上诉人孙学辉、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恢复房屋原状;三、孙学辉给付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停业损失5,000元;四、房屋恢复原状过程中造成的停业损失及停业期间房屋租赁费用(一个月租金)。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袒护一方。
被上诉人辩称 孙学辉辩称:阿里巴巴烧烤分店的损失不大,漏水后已经为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更换灯泡。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影响营业。不认可阿里巴巴烧烤分店陈述的损失。
鸿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关于鸿远公司部分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孙学辉将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被浸泡的墙壁及电路等设施恢复原样;2.孙学辉按每日平均营业额3,947.37元赔偿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31,578.94元(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学辉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位于哈尔滨市××区尚东××城××楼××号门市,室内为上下两层,其楼上房屋(尚东辉煌城21栋1单元303室)购买者为孙学辉。2019年1月4日早7时许,孙学辉房屋室内卫生间水管破裂漏水渗入楼下,将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店铺棚顶及墙壁浸泡,电路浸水后无法正常使用,停业至2019年1月28日。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提起诉讼。诉讼中,孙学辉以其房屋购买后未装修入住、水管破裂应属质量问题为由追加房屋开发销售商鸿远公司为案件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由相邻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孙学辉房屋漏水是否造成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损失;损失数额及赔偿主体。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对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学辉对于其房屋漏水将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店铺浸泡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维修被水浸的相关设施,但对于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诉求的营业损失,孙学辉有异议,称漏水未达到不能营业的程度,不同意按营业收入额计算损失。诉讼中,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为确定停业期间营业损失而申请鉴定。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委托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按鉴定机构要求通知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提交停业前后的营业流水、水电费票据、日常进货记账单及房屋租赁合同。鉴定日当天,因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不能也不同意提供进货记账单及水电费票据,认为其停业损失应按营业额计算,且不同意扣除经营成本进行利润鉴定。经释明后,仍坚持对营业额收入进行鉴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侵权方赔偿范围应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在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停业期间,其水、电及食材等相关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将该部分费用计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故对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坚持按营业额鉴定损失的申请,不予支持。
对于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店铺被浸泡的棚顶及墙壁,双方一致同意在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指定的2天时间内、比照旁边未浸泡的棚顶及墙壁标准进行维修。如未能维修,则孙学辉给付阿里巴巴烧烤分店5,000.00元维修费用。
对于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诉求的停业期间营业损失,其要求的日赔偿标准3,947.37元是自行统计的日营业额,孙学辉不予认可,且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拒绝对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进行鉴定,故该项诉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因孙学辉未能证实水管破裂与第三人鸿远公司有关,故对其由鸿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一、孙学辉在2天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原告确定)、将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被浸泡的棚顶及墙壁(以周围未浸水的棚顶及墙壁为标准)维修完毕;二、如孙学辉未能履行上述维修义务,给付阿里巴巴烧烤分店维修费用5,000.00元。在阿里巴巴烧烤分店指定的维修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74元,由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负担248.07元,由孙学辉负担46.67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即阿里巴巴烧烤分店的损失问题。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因孙学辉房屋跑水导致停业,阿里巴巴烧烤分店一审主张孙学辉赔偿其营业损失,因其拒绝对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进行鉴定,导致无法确定其损失及数额,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中其主张停业损失及维修房屋导致的停业损失及房屋租赁费用,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经本院调解,双方因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阿里巴巴烧烤分店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阿里巴巴烧烤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0元,由上诉人阿里巴巴烧烤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刘宏业
审判员 董力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