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正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王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正安与被告王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正安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许正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