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正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王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正安与被告王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正安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许正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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