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215510606M。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琼,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邓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简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与被告邓江、简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被告已将所欠借款偿还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