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张杨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宣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亮,系李宣年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升,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杨因与被上诉人李宣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杨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张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