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吴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谌 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刘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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