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吴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谌 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刘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