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7月1日于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1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