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原告起诉材料,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505.44元,利息408.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5.67元,手续费0元。截止2020年10月14日合计金额5,119.14元。以后顺延新的利息及滞纳金等,到实际偿还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自认其目前无法找到被告,其向法庭提供的地址亦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手续,原告表示同意由法院按照被告不具体、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时另行诉讼。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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