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南侧世纪名苑5-1-402号。
法定代表人:贺起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郭建良与唐山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建良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建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建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