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飞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张丹,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地质新村小区物业,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罗先辉,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苏飞艳与被告张丹、梅河口市地质新村小区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苏飞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苏飞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飞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苏飞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