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地址:湖南省凤凰县凤凰路县财政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565929423D。
负责人:彭光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生,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灵芝,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灵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2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灵芝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7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4,444.4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代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