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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明,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李淑华,黑龙江绥化市,现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李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线下查询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李淑华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昝奇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才让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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