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陶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艳诉被告陶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被告陶伟的委托代理人孙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在2018年内总共充值的999元摄影费用和在摄影期间丢失的婴儿推车。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先微信支付了99元的摄影套餐定金,然后于2018年6月22日微信支付了剩余900元尾款,总共999元。明星宝宝摄影店承诺五年内套餐有效,2020年3月发现明星宝宝摄影门店在58同城网上挂出租,被告未能提供继续拍照,原告支付的摄影款也未退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收到过原告支付的款项,不应承担返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举证 原告周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份
2、预订单、收据各一张。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支付摄影套系999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的质证:对预订单和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应该起诉明星宝宝儿童摄影而不是本案被告。对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900元是付给明星宝宝儿童摄影的,应该起诉明星宝宝儿童摄影。
被告陶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陶伟系蚌埠经济开发区明星宝宝儿童影视摄影馆(以下简称“明星宝宝摄影馆”)经营者,周艳因为子女摄影留念事宜与明星宝宝摄影馆洽商,2017年6月22日该摄影馆出具儿童摄影新品团购节预定单一张,载明“原价1998元活动价999元,收款900元”内容,但原告未接受被告服务时,被告陶伟将明星宝宝摄影馆转让他人,并已将明星宝宝摄影馆的工商登记注销,但未将收取原告的摄影服务费退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摄影费9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周艳与明星宝宝摄影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有预定单、收款凭证为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明星宝宝摄影馆已经注销,周艳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其要求被告陶伟返还已经支付的拍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陶伟退还原告周艳摄影服务费9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闻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