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该公司主任。 被告:侯某,女,汉族,住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