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李有志,男,,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系李有志之子),男,,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韩瑞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个体,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有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韩瑞龙驾驶的位于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院内的××ד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申请人李有志已向我院申请免担保并已获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我院申请免担保并已获批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韩瑞龙驾驶的位于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院内的××ד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