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用)
(2021)黔062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龚红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319830127401X,侗族,个体户,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亚鱼村罗扣龚家组。
被执行人:龚德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309176618,汉族,建筑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后溪河社区*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龚红军与龚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2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德发支付申请执行人龚红军借款378,000.00元、承担(2020)黔0622民初474号案件诉讼费2,27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570.00元,但被执行人龚德发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龚红军与被执行人龚德发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龚德发按协议于2021年3月31日当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与申请执行人龚红军,并约定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剩余案款180,276.00元(含案件受理费2276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2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