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立宇(又名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诚,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立宇与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立宇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立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立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6元,由高立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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