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广场工华东巷1号-1。

法定代表人:高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福,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风辉,男,该公司工程现场监督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伟,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厚斌合同纠纷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为《外墙清洗协议书》垫付的2万元预付款,而与《保洁服务承包合同》无关。《外墙清洗协议书》约定的价款为7万元,款项尚未付清,退还预付款的条件未成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被上诉人房厚斌不同意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主要答辩意见:《外墙清洗协议书》不是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因此上诉状中关于此协议的分析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与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有双方的盖章确认,上诉人的现场监督员宣凤辉已与广东世纪达公司对大连青训基地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款为42,041.09元,广东世纪达公司在2020年8月12日一次性转账支付了全部保洁款,被上诉人的垫款具备返还条件,因此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房厚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款20,000元,利息暂计385元,自2020年8月12日至返还之日,现暂计至2020年2月11日,共计20,38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宣风辉签署《垫付协议》一份,内容载明:由房厚斌自愿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20,000元作为大连足球青训基地8号楼外墙清洗保洁预付款,当工程结束起5日内,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合同内容付大连百世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全款,垫付款20,000元将原数返还。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工程垫付款,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宣风辉。2020年5月8日,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洁服务承包合同一份,甲方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被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大连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工程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岭西路北侧,规划路东侧,规划1号路西侧。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价约定,开荒保洁服务费,玻璃幕墙部位暂定数量5000㎡,含税单价3.5元/㎡。开荒保洁服务费,铝单板幕墙部位10,000㎡,含税单价3.5元/㎡,总价款暂定52,500元。本合同保洁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结算面积以乙方完成清洁工程后,交甲方验收合格后的面积(本单价为含税价、材料设备进出场运输、装卸费用、保洁返工等所有费用),承包单价为包干价,后期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价格。施工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0年5月10日进场,到2020年7月10日止,保洁周期为61天。付款时间、本工程付款按单体楼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单体工程款5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尾款全部付清。该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印章。2020年6月2日,被告代理人宣风辉在《大连青训基地8#外墙保洁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单,工程名称为大连青训基地铝合金门窗、玻璃、栏杆、百叶窗、地弹、门、辅材及制安工程。一、外墙保洁施工描述、玻璃幕墙、铝板幕墙、清洁,施工单位上报数据一栏工程量1201.74,单价3.5,合计金额42,041.09,项目经理审核一栏工程量1201.74,单价35,合计金额42,041.09。2020年8月20日,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款42,041.09元,下方备注载明:大连足球。另查,被告提供一份打印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4日的《外墙清洗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清洗期限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7日。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单价为3.5元/平,面积约为20,000平,暂定合同总价价格为70,000元。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设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第二天工程量完成50%左右,预付2万元,剩下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发票,5日内付清余款。该协议书甲方处盖有“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井子区体育中心配套三期中地区外装修工程项目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盖章上方有“邓本森”的签字。被告主张邓本森系案外人世纪达公司的项目经理,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房厚斌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垫付20,000元作为大连足球青训基地8号楼外墙清洗保洁预付款,在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全款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垫付款20,000元。被告的代理人宣风辉于2020年6月2日在《大连青训基地8#外墙保洁结算单》上签字,该结算单载明的结算金额为42,041.09元,结算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与2020年5月8日被告与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致。8月20日,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42,041.09元,至此,原告主张返还垫付款的条件已达到,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垫付款20,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其与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总价款为70,000元的外墙清洗协议书,双方尚有保洁费用未结算完毕,但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邓本森”签字的合同系被告与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变更,被告若与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双方之间合同价款有争议应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返款没有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房厚斌垫付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房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原告已预付,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案涉保洁工作形成合同关系的双方是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对保洁部位、承包单价等进行了列明,同时约定:本合同保洁面积为暂估面积,实际结算面积以上诉人完成清洁工作后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的面积为准。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

案涉保洁工作结束后,双方派代表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签署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的工作量是经双方确认的上诉人实际完成的保洁工作的面积数,也是前述合同约定的“上诉人完成清洁工作后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的实际结算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计算,上诉人完成案涉保洁工作应得总价款为42,041.09元。

案外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一次性支付了上述结算价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垫付协议》约定的返还预付款的条件已成就,故被上诉人房厚斌要求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返还20,000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以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尚未全额支付为由,主张被上诉人退款条件未成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如有证据证明其还完成了结算单之外的工作,并依约应取得合同报酬,可向合同相对方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大连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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