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毅,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魏忠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邵毅与被告魏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邵毅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魏忠胜住址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邵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代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