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俊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申请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申请人:孙梅园,女,2001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俊兰、刘伟与被告孙梅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俊兰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梅园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俊兰自愿用其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6×××41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梅园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石俊兰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6×××41的账户中的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世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