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黄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卢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

第三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关振波与被告黄涛、卢秀珍、第三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关振波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振波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关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关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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