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闫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黄万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宋云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1)豫03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闫武杰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万通罚金人民币1500元、宋云周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因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5月21日,向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财产。 1、查明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本院已扣划闫武杰200元、黄万通1309.23元、宋云周201.02元,已上缴国库,其余帐上余额均不足百元,本院已冻结,暂不宜扣划。 2、查明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无保险缴费信息。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黄万通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进行调查和了解,其父称黄万通无正当职业,靠打工生活,家庭困难。经询问该村委会工作人员,不清楚其经济情况。对宋云周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敲门无人应答,经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联系到该业主,不清楚其经济情况。故未能查找到黄万通、宋云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委托汝州市人民法院调查闫武杰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依法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综上,本案已执行闫武杰罚金200元、黄万通罚金1309.23元、宋云周罚金201.02元,均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武杰、黄万通、宋云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雷 人民陪审员 任淑文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宁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