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背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骏峰,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翰林,男,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田波,男,汉族,51岁。 被执行人:崔春凤,女,汉族,51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背支行(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青背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波、崔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波、崔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背支行借款本金45463.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069.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以45463.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7元,被告田波、崔春凤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田波、崔春凤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蛟河农商行青背支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波、崔春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田波、崔春凤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田波、崔春凤名下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无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6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向蛟河农商行青背支行电话告知,并向其释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田波、崔春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蛟河农商行青背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田波、崔春凤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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