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
原告:王欣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系王庆增儿媳、王欣以大嫂。
原告:王洪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住肃宁县。
被告: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委会
负责人:李国虎,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洪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
审理经过
王庆增、王欣以、王洪水与王洪友、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庆增、王欣以、王洪水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庆增、王欣以、王洪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庆增、王欣以、王洪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