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1,曾用名许某3,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许某2,女,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森、张伟,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1、许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广超 审判员 李长江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