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1,曾用名许某3,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许某2,女,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森、张伟,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1、许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广超 审判员  李长江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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