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燕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小伟与被告王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燕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2月2日,被告因包工地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至今下欠17,000元未偿还原告(有借条为证),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钱一拖再拖,等等再还而拒不偿还原告借款,之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辩称
被告王燕飞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小伟与王燕飞系朋友关系,2018年王燕飞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黄小伟借款。2018年12月8日黄小伟给付王燕飞现金30,000元,12月22日通过支付宝向王燕飞转账10,000元,12月25日再次通过支付宝向王燕飞转账10,000元,共计50,000元。2019年2月23日,王燕飞就50,000元借款向黄小伟出具借条。后经黄小伟多次催要,王燕飞共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7,000元王燕飞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燕飞向原告黄小伟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足以认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17000,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小伟借款本金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燕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