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西环路门牌号××。 被申请人:聊城市山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寿街道办事处铁屯村。
审理经过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申请人聊城市山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孟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