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滨,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洪涛,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芦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七台河农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费104609.2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至今共欠原告电费104609.22元。原告已经采取停电措施,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几乎每周都到被告单位催缴,但至今没有结清。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普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出的煤气制造绝缘材料。2012年7月份开始在七台河农电公司建户,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使用电量合计电费款为104609.22元,被告未能给付。2012年10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电费款104609.22元欠据一份,后又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生产之即将所欠电费款一次结清。2015年8月17,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对被告采取了停电措施。现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电费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电费计费情况说明、欠据、还款计划、情况说明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为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电,按照实际电量计价,被告亦对电量及电价没有异议,但未按承诺支付所欠电费,已违反双方约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电费款104609.22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七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七台河农电公司电费款10460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00元,由被告台河市中盛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