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丽因与被申请人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丽申请再审称,首先,双方当事人默认是2018年4月1日开业后交纳下半年房租,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已于2018年3月7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一直到2018年11月份仍未开业,王丽于2018年7月向当地法院起诉,因无法找到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于2018年12月25日撤诉,原审法院认定王丽承担责任错误;其次,原审认定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装修损失为345500元,装饰公司实际收取多少费用没有当庭质证,且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在接收房屋后仅在原有装修基础上进行改造,王丽只认可26万元;再次,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购买设备的款项原一审判决多计算14200元,且部分设备实际价值低于其提供收据中的购买价格,故王丽对原审认定的购买设备损失部分价格不予认可,王丽要求退还其代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保管的部分物品;最后,原审法院认定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的损失多数以收据和白条为依据,且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违约在先,王丽为避免扩大损失将房屋另租给他人,本案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比例由王丽承担30%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丽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商铺装修与设备损失及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租金,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在开业第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王丽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铺于2018年5月21日装修完毕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开业时间,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在商铺装修完毕后何时开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王丽认为双方当事人默认开业日期为2018年4月1日的主张不予采纳。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已向王丽支付了7个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租金14万元,王丽在未告知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日与案外人苏正涛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应当认定王丽存在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关于案涉商铺装修及设备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提交了证明装修、购买设备产生费用的相关凭证,王丽抗辩其不认可原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王丽要求返还部分现存物品,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对该部分物品不予认可,王丽亦未对该部分物品系阿卜杜黑力力·马木提购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涉商铺装修及设备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王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丽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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