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斌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齐河县。
被告:王志刚,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斌斌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袁斌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斌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斌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斌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