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小仙,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余泉,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陈圣杰,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小仙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0)琼90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小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