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选超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选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选超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相关司法机关因其他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选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本案已轮候查封了该账户,暂时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12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向临武县南强镇古山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选超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选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