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西街村。 被告:杜孟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化峪镇宁翟堡村。
审理经过
原告韩胜林与被告杜孟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韩胜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胜林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胜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胜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