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溆浦捌零玖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舒纲贤。
被告:舒纲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军与被告溆浦捌零玖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纲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于2021年6月3日上午10点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期间,原告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