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

负责人:钟平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茜,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鑫,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丽诉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玮、刘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茜、孙泳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在原告居住地(惠州市房)所在的深汕西高速公路(含扩建部分)沿线加装隧道式“全封闭声屏障”,使其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限值[昼间不超过55dB(A),夜间不超过45dB(A)];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深汕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G15(沈海高速)的一部分,起于深圳市龙岗区××××,经。其西段(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全长约146.07公里)途径惠州市惠阳区,包括等小区路段,涉及住户1万余户、3万余人。原告居住于万城小区,该小区距离深汕西高速中心线仅70米。2018年12月26日,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正式动工,建设规模为将原有的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八车道,设计运行速度为120km/h,路基宽度为42米,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扩建后,原告小区与深汕西高速路肩最近距离仅为49米。因距离过近、缺少噪声防控措施,且受项目施工影响,原告所在小区受到严重的噪声污染。经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原告所在小区的噪声值已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昼间不超过55dB(A)、夜间不超过45dB(A)的标准。目前,深汕西高速日均车流量约为5万辆,扩建完成后,预计日均车流量将达到7万辆,随之而来的噪声污染只会更加严重。原告及小区其他居民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愿,提出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对深汕西高速沿线进行噪声控制,使之达到国家标准的合理诉求。但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仅表示采取有限的噪声防控措施,实际根本起不到有效控制噪声的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原告认为,深汕西高速作为国家高速公路网的一部分,其建设将有效改善惠州市的交通状况,提升居民福祉,原告作为社会的一员,愿意大力支持;但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作为深汕西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原告居住于该高速沿线,而该区域环境噪声限值超过国家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造成了严重影响,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危害等法律责任。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系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也可以先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汕西分公司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房产证;2、深汕西高速相关图片;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声环境质量标准;5、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政府新闻;6、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7、请愿书;8、网络投诉信息及反馈;9、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问题的函;10、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座谈会现场照片;11、深汕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座谈会会议纪要;12、2020年9月8日原告拍摄的13张照片及两段视频;13、改扩建工程TJ1标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中标新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案涉高速公路于1996年12月建成通车,而案涉小区最早不早于2012年建设,属于后建建筑。即便案涉小区现状存在噪声问题,也不是被告过错造成,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二、目前案涉小区所涉路段并未进行改扩建施工,原告声称改扩建项目建设施工造成噪声问题与事实完全不符。三、原告以主观推测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为理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所推测的事件,依法属于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及审批的事项,无须也不应当由诉讼途径解决。综上,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的诉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房产证(徐丽);2、居民网络投诉信息及反馈(惠阳区网络问政平台,惠阳区住建局,2014年12月10日);3、居民网络投诉信息及反馈(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3日);4、深汕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座谈会会议纪要(2019年9月3日);5、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6、云新大道与深汕西扩展间隙航拍图及示意图;7、函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惠州市的业主,万城小区位于深汕西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西段)一侧。原告所购买的房产于1996年之后开工建设。深汕西高速公路是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G15)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146.55km,起点于陆丰市××××××汕××××××,路线向西途经汕尾市城区、海丰县、深汕特别合作区、惠州市惠东县、惠阳区、深圳市坪山区,终点于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西高速公路(含全线于1993年3月开工建设,于1996年12月建成通车。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于2018年2月取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8〕783号),2018年11月取得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批复(交公路函〔2018〕810号),2019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项目深圳惠州段施工图设计(粤交基建字〔2019〕8号)。目前,深汕西高速公路涉案路段即惠阳)未进行改扩建主体工程施工。2020年11月16日,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第二次函复本院: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据了解,涉案路段对相关建设用地进行了征拆迁清表工作,尚未开展扩建主体工程施工;深汕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过水涵洞排水不畅,影响高速公路及地方道路行车安全,为确保汛期高速公路桥涵边坡稳定及安全通行要求,做好防汛工作,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部分路段的涵洞及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及疏通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被告作为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经营管理者,应在后期的改扩建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分贝,以利给人民创造更为舒适的生活环境。目前,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尚未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建成后所产噪音是否会超过昼间和夜间噪声标准,尚不明确。另,深汕西高速公路原已有车道,于1996年12月就建成通车,深汕西高速公路原已有车道建成通车数年后,原告所购房产项目才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案件中,深汕西高速公路原车道建设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前,涉案小区项目建设在后,涉案小区项目建设时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被告无需对原车道噪音担责承责,同时该扩建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尚无侵权事实。据此,对原告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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