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777号凯得商务大厦1幢9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杨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俊(特别授权),男,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项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