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审被告:蒙城永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朱集村楚顺路张大铺路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坡。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坡因与被上诉人徐加宁、原审被告蒙城永盛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赵坡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