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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青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镇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青照与被告陈镇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青照及被告陈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青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追偿款1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30日被告陈镇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冯春青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利息按照2分计算,并由被告陈镇荣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由原告冯青照担保。由于被告陈镇荣未能归还借款,冯春青于2009年5月22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之后,冯春青向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经原告冯青照与冯春青协商,由原告冯青照向其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追偿之诉。请贵院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陈镇荣辩称,对原告诉状所写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收条一张、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报告一份、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09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09)浙金浦民二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镇荣归还原告冯春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3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0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09年4月30日止,以后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另行计算),并由冯青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镇荣因资金困难,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人冯青照于2018年9月28日向冯春青代为偿还借款款项共计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镇荣至今未归还该代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为被告代偿款项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陈镇荣支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青照代偿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镇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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