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三村。
法定代表人:柴风骁,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三村。(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高继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卫辉市力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