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
被告: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孟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孟某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孟某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