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居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温岭市泽国潇潇化妆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台州市。 经营者:林敏英。
审理经过
原告张居根诉被告温岭市泽国潇潇化妆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张居根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泽国潇潇化妆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居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0元,由原告张居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琪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黄海 书 记 员 张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