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羊保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维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羊保花与被告张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保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78,500元并立下借条,被告承诺2021年1月30日如数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截至目前,被告仅还了6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15,500元。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维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178,500元,其中微信转账143,500元,现金给付35,000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本金63,000元,剩余115,500元本金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了该项诉求,表示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二维码付款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清偿借款,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维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羊保花借款本金1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被告张维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立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李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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