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孙海军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8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孙海军立即缴纳罚金2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海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查明被执行人孙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五个账户,其余额为尾数……6334账户0.00元、尾数……4891账户0.00元、尾数……9967账户85.23元、尾数……1412账户0.00元、尾数……9819账户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孙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尾数……8369账户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孙海军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尾数……1593账户296.52元。三家网上银行回馈被执行人孙海军在支付宝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1.50元。网银在线查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孙海军在财付通开设二个账户,其余额为1.45元、114.86元。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海军的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中对被执行人孙海军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数为……1593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272.52元。对被执行人孙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尾数为……9967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85.23元。对被执行人孙海军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114.86元。 四、本院已到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海军名下无房产。 五、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海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金玉峰 审判员 王志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颖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