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新城社区新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JY6540P。 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国庄,该公司股东。 被告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由原告沁水县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千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暖阳